[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08)05-0041-11 引言 新制度主义已经成为当代政治学研究的主流范式,引起了学者们的极大热情,以至于有学者惊呼“我们已经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但同时也受到批评。① 有些批评认为新制度主义“存在理论与概念上的混乱,缺乏解释力,并没有给政治学科带来新东西”。[1](P1-36) 面对众多质疑,新制度主义者试图反思自己的理论观点,或通过修正已有观点和视角,或通过引入新的概念或分析路径,回应这些批评。 一、制度的概念及其拓展 新制度主义的核心理论主张是制度形塑行为,但由于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在理论基点、分析路径与重点等诸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因此它们对制度、制度化等基本概念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基本概念差异的存在也许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不仅造成了制度等概念的模糊性,而且影响了新制度主义理论范式的统一性和理论解释力。琼·布隆德尔(Jean Blondel)指出,“政治学中很少有人考虑概念的模糊性问题。制度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把社会学和经济对制度的现有解释引入政治学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同时,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概念也存在许多问题。”[2] 为了解决制度模糊性问题,学者们一般从更广义的角度来重新界定制度。如约翰·R·瑟尔(John R.Searle)认为制度是任何被集体接受的规则(程序、实践)体系。[3](P1-22) 阿纳·格雷夫(Avner Greif)在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演化制度主义等理论的制度概念的基本内容、优长和不足之后,指出为了推动制度分析,需要能够结合不同制度分析路径,容纳各种因素、力量,吸引二选一式的制度分析路径所勾画的分析框架和见解的长处,建立一个综合性制度概念。还需要在相互作用个体的层次上研究制度,同时把与行为规则相伴生的动机当作构成分析的必要部分,从而为研究这种制度的持续性、内生的制度变迁、过去制度对它们后续发展的影响,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概念性和分析性框架。[4] 基于这一认识,阿纳·格雷夫提出了一种大大拓展了的制度概念。他认为,制度是由那些结合起来产生行为规律性的社会因素的体系。(“体制”一词突出一项制度的各种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但一项制度不一定具有所有体系性因素,如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这个体系的每一部分是社会的非物质性因素,并内在于每个受其影响的个体。这些因素一起激发、引导个体,使之遵守社会中许多在技术上可行的行为中的一种。通常把这些影响行为的社会因素称为制度因素。本书中的制度因素主要是规则、信念和规范及其表现形式组织。制度是由那些联合起来产生社会行为规律性的规则、信念、规范与组织组成的体系。每一种因素都满足上述条件。[5] 很明显,阿纳·格雷夫把制度概念扩展到正式结构之外,“也许能在制度路径(在传统的物质主义意义上讲的)与强调规范、价值观、文化和观念路径之间存在的鸿沟上架起桥梁”。[6](P7-8) 但作为以制度为中心分析概念的新制度主义,如果赋予制度某些区别于其他概念范畴的基本特征,制度主义就很难称之为制度主义了。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奥韦·佩德森(Ove K.Pedersen)就指出,无论什么样的新制度主义都需要“考虑如何能把制度从价值观中、把价值观从规范中、把规范从规则中、把规则从程序中、把程序从角色中分辨出来。简言之,弄清制度何时成为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如价值观、规范、规则或角色等。”[7](P125-148) 但把制度概念扩展到正式结构之外不但没有解决旧问题,反而带来了新问题,对制度基本含义的拓展并没有解决新制度主义内部对制度的争论与不同界定,反而增加了制度的模糊性,使之难与其它概念区分开来。 二、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与内部整合问题 实际上,新制度主义的三个流派(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分别处于不同的知识传统中:即传统的历史的政治科学、理性选择理论和社会学。而与这三种知识传统大体对应的方法论则是社会结构、个体主义和文化路径。历史制度主义坚持从宏观社会结构出发,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想把微观层面的个人行为模式化。 方法论上的不同引起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争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提出结构研究的历史制度主义者,太过于依重经验的(历史的)细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受到批判,批判者认为它在建立理论的过程中牺牲了细微差,建立起来的理论也过于抽象。”[8](P15-16) 从新制度主义内部不同流派在方法论上的差别来看,“制度代表的是这些传统演进的一个交汇点,并不是三种传统的全部汇聚。从广义角度讲,考虑到加强三种知识传统的各种因素,对统一的研究路径来说,制度代表的共同基础过于狭窄”。[9](P18) 正是因为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由不同的学科、研究传统滋养起来的,把各自的制度分析放到不同的路径中,对学者们来说,通常很难充分地理解二者之间已经形成的富有成效的相互学习的大量共同基础”。[10](P4) 方法论差异引起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新制度主义内部的流派能否融合,以增强新制度主义的整体说服力与解释力。 为了避免方法论方面的差异带来的限制,新制度主义者正在努力在这些方法论与认识论两极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有的学者指出新制度主义各分支之间的差别,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之间的差别,并不像看起来那样重要,各分支之间可以展开对话,甚至是综合。最近有学者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之间的相互批评是没有意义的,现在要做的是寻求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整合点,考察它们是如何相互学习的,这种相互学习的意义是什么。他们想借此证明二者对制度的关注是如何成为会聚点的,这种会聚点已经为二者的合作与整合提供了富有成效的依据。他们把焦点集中在偏好与制度两个概念上,因为它们处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之间明显的重大区别的核心,二者在这两方面正在形成共同之处。就偏好方面而言,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转向制度分析,从而促进了对偏好的研究与理解,丰富了对偏好是如何被纳入它们知识范围的理解。……由于对制度的重视,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都把更多的注意力随环境而定地转向了偏好。② 就制度方面而言,由于二者都通过建立规则、符号、规范和激励,集中关注大规模的通常又是长期的人际关系和权力模式的形成过程,两个流派的学者都逐渐形成了共识,即制度能解决人类协调和合作这一关键问题,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框架,还可以确定并建立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等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已经分别从微观分析和宏观分析的方向向制度靠拢。对二者来说权力和问题的解决在制度安排中相遇了。它们都重视特殊性,都相信情势的独特性,它们要尽可能准确地理解这些情势的规则。”[11](P16) 总之,理性选择传统已经开始更系统地注意历史的制度过程,以更好地理解行动者的偏好是如何形成的,制度是如何导致偏见和其他曲解产生的。历史制度主义者已经开始研究偏好是如何在实践中被展开和重塑的。尽管二者的研究各有其特点,但都已经把制度和偏好放在新的路径方法的前沿和中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