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08)04-0005-04 在国内学界,“absolutism”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词汇,尤其是政治学界对它的研究还不充分,这表现为对“absolutism”的翻译至今仍然存在着偏差。这种偏差反映出我们尚未准确把握那个时代的本质。本文以对“absolutism”的中文翻译为基点,对近代西欧的绝对主义思想进行概要介绍。 一、“absolutism”中文翻译辨析 1.“absolutism”与“despotism” 国内政治学类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和研究近代政治思想的经典著作《现代政治思想基础》中,以及校勘再版的民国时期的译著《西方近代思想史》中,都将“absolutism”以及与之相关的词汇翻译成专制主义、绝对专制主义或君主专制①。 为辨明“absolutism”翻译成“专制主义”是否恰当,先看另外一个也被翻译成“专制主义”的词“despotism”的涵义。从词源上看,“despotism”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政体分类的讨论。他认为变态政体都具有专制的性质,因为它们的当权者不顾及全邦公共利益,只顾谋取自己的私利,违反城邦传统和法律,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进行统治。在后来的政治思想发展中,“专制主义”的初始含义基本没有改变,而且逐渐被用来指代东方的君主制度和思想。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使“专制主义(despotism)”这个词系统化,并且开始与东方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使其成为具有针对性的专属名词。孟德斯鸠、伏尔泰、魁奈和爱尔维修都有过明确的论述。在德国,赫尔德关于东方停滞的观点,被黑格尔进一步系统化。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和詹姆斯·密尔也从经济角度进行了论述②。在现代西方学术界,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可见,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谱系中,“专制主义(despotism)”是一个地域性极强的概念,而且,在西方中心论的视角下,这个词还带有贬义的色彩。 但是,在当代英语学界,学者们也用“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来指代18世纪后期欧洲君主制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通常认为,这场改革是受到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推动改革的代表性人物是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西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40-86);俄国女皇凯瑟琳(Catherine the Great,1762-96)以及法国的君主路易十四。据斯考特(H.M.Scott)考证,对18世纪后期这场改革的研究起始于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初的德国历史学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历史科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Historical Science简称ICHS)”将“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界定为弗里德里西二世(Frederick Ⅱ)到法国大革命期间君主制的特征,在随后的十几年里,由历史科学国际委员会核准的这个术语进入了英美的教科书,并且成为历史常识。斯考特认为,“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荒谬构词,而来自德语学界的英文变体“开明绝对主义(enlightened absolutism)”是更恰当的用法[1]1-10。 那么,在英语的语境下,“absolutism”与“despotism”是否是近义词,各自的中文翻译是否可以互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看看“absolutism”的源流。据詹姆士·达理(James Daly)考证,“absolutism”的词根“absolute”较早出现于17世纪初英国的政治文献中,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比较复杂。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个词一直具有的“完美”或“高度成就”的褒义含义[2]31。“absolutism”进入政治话语——在法国是1789年大革命后的十年间,在英语里首次出现是大约一代人以后,也就是1830年左右的激进的自由主义文献中。当时,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的革命激进学者看来,绝对君主制一直是旧政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体系,是阻挡他们实现目标的顽固障碍[3]21。显然,这时的“absolutism”已经变成一个遭人痛恨的词。从褒义的“absolute”到贬义的“absolutism”,的确经历了很大的转变,以致于尼古拉斯·汉沙(Nicholas Henshall)指出,这两个词不是同时产生的,绝不能合并在一起,前者是近代早期普遍使用的政治词汇,后者直到19世纪二十年代才被接受[4]。 2.当代西方学界中的“absolutism” 任何词汇,尤其是像“absolute”和“absolutism”这样的政治词汇,必须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去理解。也就是要考察是在什么历史时期,什么人为什么目的言说这些词汇。对于“absolute”,在近代主要是用来论述王权以及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绝对性;而“absolutism”之所以诞生就是要为激进自由主义对旧制度的批判树个靶子,其本身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为创造的。这种反对派眼中的“绝对权力”与王权支持者话语中的“绝对权力”显然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absolute”和“absolutism”具有不同内涵的原因所在。 在当代西方学者中,“absolutism”的贬义色彩已经基本蜕去,这个词基本是作为一个特定的称谓,指代16-18世纪西欧君主制国家关于君权以及国家权力的学说。它的基本含义是主张君主用绝对权力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这种绝对权力不是君主个人恣意专断的权力;虽然没有具体的机构和成文法对这种绝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约束,但是道德传统和宗教观念依然发挥效力;在国家利益需要时,君主可以采取非常手段,而这种手段不被认为是邪恶的。佩里·安德森在《绝对主义国家的谱系》中指出,“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所有君权都是有限的,即使根据所谓‘神授’或‘自然’法则的混合信条使他们的特权达到顶点时,亦如是。”[5]40丹尼尔·恩格斯特(Daniel Engster)也指出,“absolutism”的理论家不支持那种专断或不受约束的王权。他们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极权主义者”。与早先的学者相比,他们只是拥护更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后来那些谨慎的学者相比,他们拥护集权化更高的国家权力[6]21。约南·萨蒙威(Johann Sommerville)则对“绝对主义者(absolutist)”有如下定义:他们认为国王在他的王国内为他的行为只对上帝负责,他的命令应该得到臣下的遵从,前提是这些命令不与神法、成文法或自然法冲突,他永远也不会遭到臣下的积极抵抗[7]28。安竹·文森特(Andrew Vincent)则从政治理论的角度,为“absolutism”进行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