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4-0071-04 政治排斥(Political exclusion)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从人类有政治活动以来就产生了,但明确提出“政治排斥”这一概念则是在近几年。西方学者在研究社会排斥问题的过程中,把政治排斥作为社会排斥的一种表现形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和大规模人口流动的加速,政治排斥现象的产生获得了新的滋生土壤。在这种情况下,摒弃和消除政治排斥现象,加强社会融合和政治整合显得十分重要。 (一)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在经历深刻的经济调整过程中,许多社会问题产生了,并对基于西方福利国家的理论假设提出了挑战。同时,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社会融合的任务相当艰巨,社会整合的问题也不断显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学者,特别是欧洲学者对许多社会问题非常关注,他们中许多人对部分社会成员的窘迫境遇(disadvantage)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由此提出许多相关的概念,如贫困(poverty)、剥夺(deprivation)和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等来讨论和研究这一问题。①社会排斥理论将对窘迫境遇的研究从单一层面转向多维层面,从静态转向动态,从而成为其中最有解释力的一种理论,并对许多国家以及欧盟的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法国学者维莱·勒内(René Lenior)在1974年首先提出了社会排斥这一概念,他估计当时法国受排斥者构成了其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人包括精神病患者、身体残疾者、有自杀倾向者、老年病人、受虐待的儿童、吸食毒品者、有越轨行为者、单亲父母、多问题家庭、边缘人、反社会者和社会不适应者。②但维莱·勒内并没有对社会排斥的涵义进行明确的界定,不过从以上列举中可以看出,其中相当多的群体没有被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所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此后,许多学者,还有欧洲共同体的一些部门对社会排斥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不过,对社会排斥的定义一般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下列因素:与窘迫境遇相关的一定的社会规范;与个人相关的经济和政治行为;住房;居住环境或者居民群体;窘迫境遇产生的社会、经济和制度过程;属于个人、群体或者社区的结果。[1]1993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定义,即:“社会排斥是指由于多重的和变化的因素导致人民被排斥在现代社会的正常交流、实践和权利之外。贫困仅仅是其中最明显的因素之一,社会排斥也指不能享受住房、教育、健康和服务的充分权利。”③尽管此后许多学者不断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是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定义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强调了与社会排斥相关的多种因素,揭示了社会排斥的动态性和多样性。 20世纪90年代期间,社会排斥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政策讨论中产生了很大影响,欧盟甚至在其社会政策中把反社会排斥作为关键性目标,许多发达国家都加强了反社会排斥的力度。同时,学者们对社会排斥的范式(paradigm)和分析框架(analytical framework)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美国学者希拉里·西尔维(Hilary Silver)提出了社会排斥理论的三个范式:团结范式(solidarity paradigm)、专门化范式(specialization paradigm)和垄断范式(monopoly paradigm)。[2]每一种范式表示不同原因引起的不同类型的社会排斥,这三个范式对社会排斥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英国学者简妮·珀西-史密斯(Janie Percy-Smith)构建了社会排斥的分析框架。她认为,社会排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政治、街区、个人、居住环境、群体等几个层面。她还列出了每一层面的具体指标。例如,社会排斥经济层面的指标就包括:长期失业、无业游民或没有稳定的工作、无工作家庭、收入贫困。[3]正是在构建社会排斥分析框架的过程中,简妮·珀西-史密斯对政治排斥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 (二) 什么是政治排斥呢?④如果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说,有很多学者对政治排斥早就进行过研究,并且一直对这种现象十分关注。比如:马克思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实际上不仅认识到了政治排斥现象的存在,而且指出了政治排斥的阶级实质。意大利学者加塔诺·莫斯卡认为,在任何形式的国家,总是人数较少的统治阶级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4]可以说,加塔诺·莫斯卡在这里也指出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排斥问题。当代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Robert A.Dahl)认为,现代代议制民主政府政治制度包涵六种要素,即:被选举出来的官员;自由、公平和经常性的选举活动;表达自由;通过可选择性的渠道获取信息的权利;社会自治;同一的公民权。其中同一的公民权是指任一长期居住在一个国家并受制于其法律的成年人都拥有其他人可以获得并且具有的其他五种政治制度要素的相关权利。[5]由此可见,他所说的同一的公民权也就是不存在政治排斥。 西方学者近年来明确提出了政治排斥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阐述。丹妮尔·艾伦(Danielle Allen)认为:政治排斥通常是指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的正式排斥,是反民主政治实践和政治程序的结果,以及话语霸权的发展。[6]她还对政治排斥与政治控制(political domination)进行了比较,她认为,在政治理论的文献中,这两个词很多时候彼此模糊,使用时没有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一定差异,与政治控制相比,政治排斥更简单、更有限一些。[7]迈克·格迪斯(Mike Geddes)认为:政治排斥就是“贫困人口和贫困社区被孤立在主流政治过程之外,并且有关它们生活的决策由其他人来决定。”他认为,政治排斥主要集中在内城区(inner cities)、边缘居民区(peripheral housing estates)、或者贫困城郊社区(poor rural communities)。⑤简妮·珀西-史密斯在考察社会排斥问题时,提醒人们要注意到社会排斥中的政治排斥问题,并且对政治排斥进行了相当系统的论述。她认为:“社会排斥在政治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个人参与影响与自身生活相关决策的能力。” [8]在她看来,在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里,公民权的行使是由个人决定的。与公民权相联系的义务(如:纳税,遵守法律)是强制性的,而权利就不一样。决定是否参加选民登记,是否参加地方的、全国的和欧洲选举,是否参加工会,是否在选举中作为竞选者,是否成为政党的活动家,是否参加社区组织,等等,都由作为个体的公民自己决定。如果非参与者的水平不是太高或者非参与者是随机分布于各社会或经济群体,也许就不会是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可是,事实往往不是这样。非参与者往往与社会和经济中的窘迫境遇密切相关。这就说明人口中相当比例的最为脆弱的群体(the most vulnerable groups)正在被有效的政治话语所摒弃。此外,还有一些社会群体已经对政治过程没有兴趣,他们认为不值得参与政治。[9]综合以上这些学者的认识,笔者认为,政治排斥是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没有公平获取政治资源,享受政治权利和履行政治义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