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元主义已经成为许多政治争论的口号。它或者被看作是民主衰退的原因,或者被看作是民主复兴的因由。多元主义的政治问题已经成为许多自由主义政治思潮关注的焦点,包括罗尔斯近来对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的思考。在《政治自由主义》及近来的论文中,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是对立性道德教条——特别是近代早期的宗教战争和宗教宽容争论——的产物。这些冲突给了我们一个死板的历史性抉择:要么是宗教之间无穷尽的冲突,要么是给每个人以同样的良心自由。罗尔斯说:“政治自由主义是在潜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肆虐横流的时候出现的。”这些(价值或包罗性教条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因为不存在消除分歧的合理的或共同的基础。自由主义一开始就认识到,这些分歧是现代社会持久的特征,因而也是其政治制度摆脱不了的组成部分。 但是这些社会事实本身也是变化着的。现在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新的文化多样性已经产生了如此深刻而纷繁的冲突和分歧,以至于基于宗教自由和宽容而形成的自由主义的标准式解决办法,似乎不再那么管用了。借用休谟的话说,当前的许多冲突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还是原则冲突。原则冲突,如果非常严重的话,是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如关于公平这样较高级别的原则的内涵就颇有争议(这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民主安排也许只会加重这些多元主义问题。因为大多数民族国家不仅宗教多样,而且文化也多样,在这样的环境中,协商的公民可能无法共享同样的集体目标、道德价值或世界观。这些冲突也是“不可调和的”吗? 罗尔斯认为,我们可以用文化多元主义的政治冲突的“深度”(depth)作标准来区分冲突的类型。以美国公民关于减税的争论为例。这些争论认可现代民主国家这种道德和政治的框架,也认可财产权在这个框架中的地位。这个普遍共享的框架既不排斥利益冲突,也不排斥具体原则上的分歧。不过,关于解决这些政治上的规范性差异的民主程序,存在着普遍的一致。当冲突构成对道德假设和政治程序的威胁时,它们就是“深层的”了。深层次冲突使这个世界不可能没有道德损失或法律强制。这种结果导致了政治自由主义未充分强调的两个问题:如果理性的标准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的话,理性在这种协商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什么样的“正当性的公共基础”(public bases of justification)才能应付这种多元主义呢?接下来我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并没有完全解决作为其政治自由主义起点的由“不可调和的价值”产生的困境。 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似乎有两点先于文化成员资格(cultural membership)和民主公民资格(democratic citizenship)之间深层次的冲突。第一,也许“重叠共识”概念可以将民主的可能性建立在既存一致和先前共享价值的基础之上。在经验事实中,某些“重叠共识”通常是解决大多数冲突的政治实践的必要条件。不过,相信它构成复杂、多样的现代社会中的正义的“政治”概念的充分条件,则是没有道理的。即便将充分的多样性(以及自由表达与结社)考虑进来,重叠共识也不过是健全的民主实践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此外,在某些道德价值上达成重叠共识,还会产生对争议性问题的原则冲突。第二,罗尔斯的“避免的方法”(method of avoidance)提示,无法达成公共一致的冲突或者可以留给某些实用性的机制去解决,如禁止性规则(gag rule)或预先承诺(precommitments)。这种自我约束的要点在于,在某些条件下将一些议题(如根本性的权利与信仰分歧)从公共讨论中排斥出去。但是这些机制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非民主的,它们常常既不限制又不成就民主讨论和妥协。既然预先承诺及其他的机制只不过是政治过程中实用的工具和可能的结果,那么把它们当作民主宪政的理性的核心就是错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运用这些机制肯定是不理性的。独立的实践理性或公共理性标准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是必不可少的。这样说来,重叠共识、避免方法都不足以为(深层次文化冲突的解决)提供正当性的公共基础。 既然重叠共识和避免方法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我想考察一下深层次文化冲突对于罗尔斯关于自由平等公民中一致的论述的含义。如果我们认可多元主义和深层次冲突的社会事实,我们必然也想知道,“所有人都认为是合理的并加以接受”的事物的范围是否小得与大多数的分歧不相干。然而,任何冲突的解决办法,只有当能在所有情形不同但政治上平等的协商者中找出自由一致时,它才是合法和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对民主一致进行思考。我认为,只有在避免了一系列潜在困境的时候,这种一致才是可能的。深层次的冲突造成的是团体间困境。我从中区分出两种类型:自由主义的“每个人/所有人”(each/all)困境和社群主义的“单一/多元”(unity/plurality)困境。通过实际冲突的例子说明这两种困境之后,我将借助罗尔斯所谓的“公共理性”来克服这两种困境的途径。然而,问题在于,深层次文化冲突使公共理性本身也充满争议,特别是在道德标准和认识论标准纠缠在一起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