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6)01—0084—03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社会正义历经了近三十余年的论争。至八九十年代,一派新的正义理论——多元主义正义论异军突起,并愈来愈受学界的关注。从理论实质上看,多元正义论者并不赞赏以社群主义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构想,相反他们认为自由主义无法取代。他们虽然也强烈反对自由主义以个人的自由权利为中心,反对自由主义在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中舍平等而取自由的企图,但他们却并不否定自由主义的中心地位,并不拒斥罗尔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让渡,而是试图将对社会正义的思考从形而上的抽象理论转向形而下的具体实现。他们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最大分歧不在于是“个人主义”还是“社群主义”亦或“集体主义”,而在于在讨论正义原则时,坚持的是一元还是多元,即: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究竟能不能普遍适用一种或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正义原则。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和英国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 多元正义论者关注“谁把什么分配给谁”[1] 的问题,关注分配领域中的分配内容、分配原则、分配客体和分配主体等各个方面的多元性。因而无论是沃尔泽还是米勒都反对以单一的眼光看待正义问题,反对用单一的标准考虑分配的公正。他们认为单一的、贯穿始终的正义原则是一种虚构或抽象,因而要探索一种为实践而实践的理论,一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理论体系。在他们看来没有哪个群体的利益和原则具有垄断性或支配性,正义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社群中的各得其所。虽然如此,他们的正义理论也并非完全一致,而是求同存异,各具特色。从社会背景来看,沃尔泽身处崇尚自由主义的美国社会,又在哈佛校园内与罗尔斯、诺奇克相互辩论,共同探讨正义议题,深受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影响。因而,他的多元正义论在众多层面都是对自由主义的斧正,正义的前景也是在追求复合平等的过程中对自由主义的一种复归。而米勒却是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同时又对当时英国工党复兴的政治抱负、市场社会主义的建制深有研究,因而他更倾向于将自由主义、多元主义与社会主义糅合在一起,希望能够通过社会正义原则的规划来构建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实现工人劳动者在合理社会中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理论构架上来看他们的正义主张虽然都是反对普遍主义、宣扬多元主义,但在立论视角、正义原则、理论限域上却存在种种分歧。本文的主体部分就是深究二人在正义理论建构中的殊异,以期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立论视角的分叉:正义理论的切入点究竟在哪里? 沃尔泽强调正义分配的实现,必然要求以社会物品为出发点,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所有物品都是社会善物(social goods)(恶物可以转化为善物),其中既包括常见的货币和商品,还包括成员资格、安全和福利、公职、艰苦工作、自由时间、教育、亲属关系和爱、神恩、(社会)承认和政治权力等等。但如何对物品进行分配,沃尔泽说我们首先必须确证物品的特性即物品社会意义的界定。他宣称构思和创造先于并控制分配,“人们构思和创造出物品,然后在他们自己当中进行分配”[2]。这里的构思指的是人们对社会物品的理解,创造即是生产物品并确定其社会意义。“人们向(别的)人们分配物品”[3] 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物品的理解、生产出来的物品及其社会意义在社会关系中起决定作用。在沃尔泽看来,只有当我们理解一个物品是什么,它对那些将它看作一种善的人意味着什么时,我们才能理解它应当怎样、由谁、为何原因来分配。“各种分配原则和正义都是人类的构造物,所以它们必然带有构造这个原则的特定社团、文化和时代的特征”[1]。因此,社会正义不是基于个人权利,而是建立在特定社群的成员在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对社会善物的殊样表达。因此我们可以将他的正义理论称作“社会物品多元正义论”。 米勒同意沃尔泽正义原则多元性的理论取向,认为每一个原则都有其确定的应用范围,即并不存在某种超然的原则能消解或协调社会正义问题。沃尔泽认为确定这个范围的基点是构成正义问题的社会善物。但米勒认为社会物品纷繁复杂、更新频率快,且对其所赋予社会意义的拷问大多受制于主体价值观的影响,因而容易滑向“人云亦云”的相对主义陷阱。因而,他主张将所有的社会物品划归为人类的三大关系样式:团结性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如:家庭、福利、义务教育、俱乐部等都可以归属于团结性社群,他们遵循需要原则,实现“按需分配”;公司、职业、工资、奖金等隶属于工具性联合体,在这一社群中提倡应得原则,实现“精英管理”;而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则是公民身份的范畴,彼此之间遵照平等原则。米勒认为这三个关系样式可以穷尽社会诸领域,三个原则自然也能完美满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只是他们不是孤单地只对某一特定领域适用,而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多重契合。他说:“现实世界中的工作群体都具有部分的团结性特质,同时,几乎所有的团结性关系也都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尽管平等是公民身份的首要原则,但同时也会适用到需要与应得上去等等”[2]。因此,米勒也看到由于人们所处社会关系的复杂多重性,“人类关系样式”也将表现出重叠性,这就必然产生适用何种“样式”、采用哪种原则的难题。他提出,必须“对正义情境化”,在特定的情境中分析各“样式”的成分大小,交叉采用相应原则。米勒指出:“我的理论和其他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除经验性的描述之外,更关注社会情境的变化”[2]。在不同社会情境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的人,或在同一情境中处于不同关系样式的人需要多元的正义原则作指导。因而,我们将他的理论归为“社会情境多元正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