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流派,它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的主导地位,使西方政治哲学形成了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两相对峙的局面。当代的社群主义者主要存在于美国学术界高层,以批评的方式应对罗尔斯在1971年里程碑式的著作《正义论》。政治哲学家如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米歇尔·桑德尔、查尔斯·泰勒和米歇尔·瓦尔泽等主要是从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那里汲取理论资源来反对以罗尔斯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但这些自由主义的批评者从未把他们自己等同于社群主义运动(社群主义这一标签通常是由他人尤其是其批评者给贴上的),也很少提供一种盛大的社群主义理论来代替自由主义的系统论述。然而上述四位理论家的著作中重复出现了某种与自由主义贬低社群价值相对立的观点,因此,我们谈论社群主义者一般指的是上述四位思想家。 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忽略了社会、历史和传统等因素对人类正义观念及人类善生活的必然性和基础性意义,因而他们的方法是非历史主义的,而社群主义则采用一种历史主义的方法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指出自我、正义及实践的历史性。所谓历史主义方法,就是对于事物的理解,一方面,要把它放在其特定的现实背景条件中;另一方面,又必须把它看作是历史发展进程的产物。只有这两方面的结合,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这一事物,前者是结构性的横向的历史主义,后者体现了动态性的纵向的历史主义。本文首先对以上四位社群主义思想代表人物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作一综合梳理,然后从马克思主义视野下对社群主义的历史主义方法作一批判分析。 一、社群主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 麦金泰尔:正义的历史性 麦金泰尔的政治与道德哲学始终贯彻着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在其德性正义理论中表现尤为突出。对于新自由主义的普遍非历史主义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反驳: 第一,麦金泰尔认为,包括正义原则在内的所有道德或政治原则和观念都有其历史传统,任何重要的观念和范畴本质都是历史地形成和发展的。这些原则和观念本身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它们都是历史地形成和发展的。而且,这些原则与观念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对现实进行历史性的论证和解释。具体来说,比如作为德性的正义就不是个抽象的范畴,德性的本性只能诉诸于具体历史传统才能被理解。不同实践与历史情况及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产生出各不相同的德性观念。由此,荷马时代的德性不同于中世纪,中世纪也不同于近代。麦金泰尔在考察了“英雄时代”的德性后曾总结性地得出了两个结论:“我们不得不从英雄社会中学习的东西是双重的,其一,所有道德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性的当地情况和特殊性相关联,当代的道德力图摆脱全部特殊性而成为一种普遍性道德的愿望,只不过是一种幻想;其二,德性不是别的,只是传统的一部分,我们通过传统来继承德性,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前辈来理解这些德性,而英雄社会就是前辈的首先所处之地。”(注: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9-160、160、278、277-278、278页。)麦金泰尔还说,如果从最终根源于“英雄社会”的这样一个传统的立场来看,当代自由主义正义论标榜的并引以自豪的价值选择自由“更像是幽灵的自由,而不像人的自由。”(注: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9-160、160、278、277-278、278页。) 其次,社会共同体与传统都历史地规定着个人(自我)及其拥有的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政治观念与原则,而且由于实践、人类生活及其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多样性,决定了原则与观念的特殊性、多样性,自由主义所说的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的正义事实上并不存在。 麦金泰尔指出,自由主义本质上是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除开误解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外,另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就是对自我(个人)的非历史、反传统的理解。自由个人主义塑造了一个“没有历史的自我”。(注: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9-160、160、278、277-278、278页。)针对这种观点,麦金泰尔指出,个人的承担者与环境打交道,来开始他的生活的。我是某人的儿子或女儿,另外某人的表兄或叔叔;我是这个或那个城邦的公民,这个或那个行业或职业的一个成员,我属于这个氏族、那个部落或这个民族。“这样,我从我的家庭、我的城邦、我的部落、我的民族承继了它们的过去,各种各样的债务、遗产、合法的前程和义务。这些构成了我的生活的既定部分,我的道德起点。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一切使我的生活有它自己的道德特殊性。”(注: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9-160、160、278、277-278、278页。)麦金泰尔还指出:“我的生活的故事是永远被包含在我得到我的身份的那些社会共同体的故事中。我的出生就带着一个过去,可个人主义者的模式则力图把我自己与这个过去切断,而这就要扭曲我现在的关系。一种历史身份的占有和一种社会身份的占有是重合的。”(注: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59-160、160、278、277-278、278页。) 由于建立在“非历史的自我”的错误基础上,整个自由主义及其正义理论因而也就不可靠了。如果采用历史的眼光看,自由主义者主张正义就是人的正当权利等具体主张更是经不起一驳。某种权利只有在它们适合的社会历史背景中才能成立,并不存在普遍的人权,而只有某个社会的人权。特定的原则与理论离开了它特定的社会背景与历史传统,就无法理解。因而,正义原则不是普遍的、超历史的,而总是特殊的、多样的。自封为“客观”、“普遍”的原则仍是特定社会与时代的特殊立场。因而,“对我们来说,头等重要的是记住,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形式的谋划(在这种秩序中,通过借助真正普遍的、不依靠传统的规范,个人可以将他们从传统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中解放出来),过去是而且现在还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哲学家的谋划。他过去是,现在仍然是现代自由个人主义社会的谋划,而我们相信不依赖传统的合理性普遍性之希望的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则源自对这种谋划历史的幻觉。”(注:A·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439-4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