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近代以来,特别是在辛亥革命之后,“共和国”一词就已经开始流行。然而,在我国现实的生活中,共和国的精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共和国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珍视,共和国的尊严更没有得到完全的尊重。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共和国意识淡薄,片面地认为共和国仅是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政治安排,而与普通人的实际生活没有多大关系。在我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转型的今天,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族群团结与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十分有必要加强对共和国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共和国不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符号,它不仅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更是一种需要人们加以认真对待的政治价值体系与政治生活方式。维护共和国就是维护我们的政治共同体,就是维护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拟就人们为什么需要通过共和国的方式组织公共生活、共和国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及如何维护共和国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加深人们对人民共和国的理解,强化共和国的意识,自觉地将共和国的精神融入到日常的生活当中。 一 在政治文明化的进程中,古今中外许多仁人志士为实现共和国的理想奉献出自己的热情与智慧,甚至生命。那么,为什么共和国会成为人们所向往与追求的社会公共生活形式呢?为什么人类社会需要通过共和国的方式组织起来呢?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P82)。由于人们的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与分歧,甚至是冲突。然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并没有找到妥当的方式解决利益差异与分歧,暴力冲突、武力征服、阶级压迫、等级歧视等方式曾经长期支配着人类的政治生活与政治思维。由于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着诸如此类的冲突和敌视行为,所以许多思想家试图劝导人们生活在与社会相隔离甚至是个人独处的状态中。例如,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就曾将“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描述为理想的生活方式;希腊化时期的犬儒学派则认为社会生活是毫无意义的,人们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中才能获得内心的宁静。上述观念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人类拒斥敌对、向往和谐的愿望与要求。但是,从人类现实的状况来说,这些思想并没有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没有理解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必要性。由于生存规律与生活状况的约束,人类只有在相互依赖的社会群体生活中才能生存与发展。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作为同一物种,我们表现出密切的休戚相关和令人惊讶的相互依赖。我们是社交的动物这一点不是我们属性的偶然、意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而是决定我们之所以为人类的根本所在。没有社会,我们就无法生活,就无法继续作为人类存在下去。……‘相对其他社会动物而言,人类不光生活在社会中,他们还为了生活而创造社会’”[2] (P1)。社会性是人类的基本属性,任何试图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中实现人类幸福的观念都是不切实际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共同生活是共和的人性条件,也是共和状态能够存在的社会基础。这正如有的学者所强调的:“共和理论的基础是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3] (P11)。 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长期地回避差异与分歧。那么,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应当如何解决利益差异与分歧呢?人类历史表明,暴力与和平的方式是解决人们之间分歧与差异的两种基本的选择。暴力是人们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使用或者威胁使用强制性力量的行为。就事物的现象来说,暴力是一种物理性力量的运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暴力所涉及的是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差异与分歧是要以力服人,它不依赖于道理的多少,而只取决于力量对比关系的强弱,其结果必然是造成伤害。这种伤害的能力是与恐怖联系起来的,只有让他人充满恐惧才可能将暴力的威慑效果发挥到极致。暴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伤害。它是冷酷与残暴心理的温床,其结果只能是恶化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导致轻视人、侮辱人与不把人当人看待的状况。生活在相互敌视与恐惧状态下的人们是不可能具有安全感、平和的心态和幸福的体验的。在这种意义上,人类向往共和就在于人们不愿意生活在恐惧状态中。如果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暴力的话,暴力并不仅仅意味着直接运用物理力量的行为,还存在着一种结构性暴力或制度性暴力。所谓结构性暴力,主要是指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结构中存在着歧视性的制度安排而可能导致暴力的状态。所以说歧视性制度安排也属于一种暴力,就在于它是一种在没有经过一部分社会成员同意,而且又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使其不得不接受的一种安排。在这种状态中,虽然通常情况下没有发生直接的伤害行为,但是,只要维持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没有改变,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身体上与心理上的伤害。通过暴力处理差异与分歧,从根本上说是认为人们之间不存在共同利益,只能运用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和是以否定通过暴力的极端方式处理社会差异与分歧为基础的:它不仅要避免直接暴力的形式,而且要防止结构性暴力的形式;它不仅要排除对社会成员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而且也要防止对社会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在否定运用暴力解决社会冲突的前提下,共和意味着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差异与分歧。平等协商作为解决分歧的一种方式,是社会成员为了防止冲突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作出决定,保证冲突各方平等参与解决冲突的理性选择,也是他们寻求妥协与创造共同利益的合理方式。协商就是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在冲突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运用言辞与劝说的方式通过对话、说理、妥协与合理的让步来解决分歧。协商所遵循的是以理服人的原则,它尊重人的“意思自治”,肯定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能力,认为人们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能够通过说理来达成共识。在协商过程中,说理是一种艺术,它不仅需要赢得听众们的理性同意,而且需要激起他们的感情共鸣。只有当社会成员能够就他们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协商并且采取共同行动的时候,他们才真正地掌握了自己的生活,从而可能实现社会合作与和谐。从这种角度来看,“那些没有通过共同协商、共同决定和共同行动的人不对决定其共同生活的政治直接负责”[4] (P145)。人们所以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差异与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具有某种共同利益,能够彼此尊重与互惠互利,在考虑到自身利益与需要的同时也理解、尊重与体谅其他社会成员的合理要求。如果人们之间不存在差异与分歧,那么他们就没有必要进行协商;如果人们之间不具有某种共同利益,那么任何协商都不可能达成共识,也不可能发展社会合作。“政治不能否认差异的存在。若没有分歧与利益冲突,我们就不需要政治。但是,政治的整个重点便是要寻找妥协的空间,创造共同利益,创造能够和平协调差异与冲突的统治体制。”[5] (P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