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权力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神秘而又现实地支配着现实社会的运转和人们的生活。伴随着权力的演变,权力文明也始终被政治家和学者所探求。因为在历史的长河中,权力不独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也给人类社会造成过巨大的深重灾难[1](P1)。 对于高悬在人们头上的这把双刃剑,在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权力文明的建立和巩固,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那么,什么是权力文明?什么是权力不文明、权力野蛮?什么是好的权力行使?如果我们不清楚这些,政治体制改革将失去方向,思想和政治认识上的混乱也将在所难免。 一 对权力文明问题,无论是西方古典政治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还是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荀子、韩非子;无论是资产阶级学者如马克斯·韦伯、卢梭、罗尔斯,还是无产阶级的领袖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过诸多阐释。对权力文明进行研究难度极大,是因为权力本身的复杂。这正如罗伯特·A.达尔感叹的:“很少有比权力更复杂的事物,也很少有像权力那样经常被粗略地简化了的事物了。”权力文明的研究,内容庞杂问题繁多。其观点涉及政治法律社会理论的方方面面。但尽管这样,却有一条主线贯穿于问题的始终。这一主线,或者说整个权力文明理论的基本支点,便是对权力概念和权力问题的界定与解说。只有对于权力概念有了正确定位和深刻的认识,才能派生出诸多权力文明思想和权力制度乃至权力运行的方式。“权力”的概念含义极其广泛,如果不对它们加以限定的话,要进一步对权力文明进行研究便好似在大海里游泳,显得茫无目标,不着边际。所以,对权力文明研究的起始点应落脚在权力之定义上。但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有多少人使用过权力的概念,就有多少种关于权力的定义。 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刻原因在于:一是权力几乎无处不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且人们对它的体验是不同的、“复调”的;另一方面,从古到今的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的经典著作,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对权力保持着高度的戒备之心。权力在内容意义上存在的交叉与重叠,以及其本身的含义、范围、界限等诸多问题,因研究者立场、视角、方法、民族价值观、文化背景等不同,便呈现出也许永远都不会有的“最终的结论”。对权力更难以把握的是,它所表现出的流变性和层次性[2](P33)。尽管如此,人们始终没有降低对它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性的厘清兴趣,依然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文明”即使不是最常用的,也是最常用的概念之一。尽管它的含义不是十分确定,特别是它还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又有着它内容的变化,从而显得难以捉摸,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宏观的角度来审视和把握并给它以相对准确的解读。一般而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文明是着重从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的角度,即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去理解的。权力文明的对立面应该是权力不文明和权力野蛮。从现实中国实践层面看,权力文明不单是一个学理上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运作中的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冲击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都发生了急剧性的甚至是结构性的变化,原有的权力内涵、权力制度、权力理念、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的空间和时间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这一阶段任何执政党都容易出现合法性危机。转型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传统型权力权威的逐渐消失、法理型政治权力权威逐渐形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政党权力弱化的现象。一方面,新旧两种权力意志不仅在相互冲突中削弱了对方,而且在衔接过程中也极其容易出现脱节现象,人们对执政党的道德期望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层次上都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人们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从过去迷信权力、崇拜权力到现在开始怀疑权力、否认权力,社会的秩序和权力被动摇了,执政党及其领袖不再具有神圣的地位。而转型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比较尖锐,更需要权力文明来发挥导向和均衡调节功能,以保持社会的秩序和发展。近些年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政治文明”目标的增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出台,建立和谐社会理念的确立,都凸显了权力文明研究的重要意义。而现实中人们对权力的诸多异化现象,尤其是权力腐败的泛滥并有蔓延之势的痛恨与担忧,更显示出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切实加强权力文明建设的复杂性和紧迫性,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权力文明建设才能完成。 二 西方对权力文明的研究,已取得了相当之成就,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研究历史漫长而悠久。 西方权力理论中有关权力文明研究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的《政治学》一书,专门论述政治理论与现实政治问题,其中关于国家的性质、目的,特别是关于政体的论述、分权的理论体现了他对权力文明的思考。亚里士多德第一次说明了实现国家权力的三种机能的分工,可以认为是一种萌芽状态的分权理论。之后,波里阿比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充分论证了关于国家权力相互牵制关系的原理。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还只是分权学说的一种较为原始的萌芽状态,那么,波里阿比的分权理论就具备了分权学说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