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的政治和经济思想谱系中,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当代新自由主义(在美国又被称为新保守主义)是其中最为成功的一个流派。这不仅表现在作为西方国家对抗社会主义的主要意识形态武器,新自由主义对西方赢得冷战的胜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更为突出的一点是,在冷战后结束后,新自由主义凭借其特殊的理论价值,能够继续为西方国家右翼政党所赞赏,成为西方维护霸权政治、推动全球化进程的意识形态工具和经济理论基础。甚至著名左翼理论家佩里·安德森也承认,“不管坚持它所实行的什么界限,新自由主义作为一整套原则统治全球,成为世界历史上最为成功的意识形态”。(注:佩里·安德森《〈新左派评论〉的重建与西方左翼思潮的发展》,参见http//ufca61.chinaw3.com/sc102.htm。) 然而,无论新自由主义在过去的30年中如何辉煌,但它绝非无懈可击。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分支,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既继承了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内在缺陷,又有其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的深刻矛盾和悖论。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浮华的表象背后,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面对的是一个又一个的理论困局以及无法摆脱这些困局所带来的无穷苦恼。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多元主义和普遍主义两个方面。 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 价值系统及其构成是政治哲学的最核心的内容,一个思想体系的终极价值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决定了这种思想体系的性质和最本质的特征。一般来说,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立场,它回答了终极价值的数量及其关系问题。约翰·格雷指出,价值多元主义的最基本的主张是,“存在着许多种相互冲突的人类生长繁衍方式,其中一些在价值上无法比较。”凯克斯也认为,多元主义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和关于良善生活的合理观念”,而且这些终极性的价值是“不可化约”的。也就是说,不同终极价值之间彼此没有加以比较的共同性。(注: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由对多元主义的定义不难看出,区分多元主义与一元主义的关键在于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具有终极意义的善是惟一的还是多元的?如果是多元的,自由与其他终极价值之间是否相容,如果不相容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处理它们彼此之间的冲突? 显然,从多元主义的角度讲,自由并不是能够或应当决定行为的惟一价值,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在终极性方面并不逊色于自由。按照价值多元主义的理解,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个人可以自由地采纳多个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把任何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个人也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约翰·格雷也认为,“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注: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他的意思很清楚,人类的终极价值是多元的,多种价值彼此共生、共存,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可能的。 多元主义对价值冲突的态度也很明确。多元主义认为,不同的终极价值之间可能并不是单向度的,而同时追求一些目标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在很多时候,追求其中的一方,意味着可能会损害另一方面的价值。多元主义对处理这类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当不同的善发生冲突的时候,一种思想体系应当保持价值中立,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良善生活的观念,而不应当把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伯林指出,当终极的价值不可调和的时候,原则上不可能发现清晰的解决办法。(注:Isaian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lvi.)这实际上是承认,“没有一种价值应当常常在所有的情境中都压倒所有与之相冲突的信念”(注: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任何单一的或复合的价值都不具有这样理性的和道德的权威。 显然,多元主义拒斥所有的意识形态教条,而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教条正好包含这种信条。如果新自由主义者信奉多元主义,按照凯克斯的说法,那么他们必须承认任何价值的条件性,拒斥某种价值的压倒性,不管它的内容如何。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考虑到法治的原则的约束,虽然新自由主义者承认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行使,他们甚至声称自由可能“在表面上看来并不一定比其他的善更可取”(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但是在抽象意义上,新自由主义不承认其他价值具有与自由同等的终极性。哈耶克的各种著作实际上都把自由作为一种“无可争议的道德预设”,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律令,一种先验的、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价值。哈耶克本人的论述也证实了这个判断。他指出,“如果不把个人自由原则作为一种极其强硬的以至于任何权宜性的考虑都不能对其加以限制的信念或预设来接受,那么我们就无从获得我们想得到的结果。”他还说:“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必定会因其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9-80页。) 在如何对待不同的善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在承认自由可能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的同时,新自由主义明确宣称自由具有优先地位。在新自由主义者那里,不仅自由的地位高于平等,也高于自由主义的另一基本价值原则——民主。哈耶克指出,“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哈耶克进而认为,如果民主与自由发生冲突,理所当然地要对民主施以限制,否则就可能出现多数人意志的强制,而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