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中。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归根结底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如果从谁支配谁的意义上说,权力主体处于支配的地位,权力客体处于服从的地位。从类型学的角度,政治学界一般把权力分为强制型权力、报偿型权力和信仰型权力三种类型。本文拟就三种类型权力的内涵、维持方式及效用作一初步的比较分析。 一、权力类型的内涵及维持方式的区别 强制型权力也可称为惩罚权力,是通过实施惩罚或惩罚的威胁赢得服从;报偿型权力是指通过提供利益或利益许诺来换得服从。强制型权力与报偿型权力实际上都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行为的回报,区别在于前者是否定性回报,后者是肯定性回报。信仰型权力是指通过说服或教育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形成某种信仰,即形成使人感到有责任服从的内在观念,从而导致权力客体的心某情愿的服从。三种类型权力的内涵的不同表明了它们的维持方式的区别:权力主体保持对权力客体的支配所采用的手段、方式及所需的条件不同,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效果也不一样。 强制型权力关系的主体维持权力的基本前提是拥有强制力。从强制力的性质看,强制力是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它是人为施加的阻碍或强迫,其本质是单方面的强加。如果双方具有共识就不需要强制。强制力是一种物理力量,而不是精神力量。换言之,强制力是通过物理的手段强行对人的身体及生理需求的改变或惩罚性抑制,而不是通过说服、诱导所形成的内在观念来获得服从的。强制力的基本形式是暴力,暴力是强制力的基础,也是强制产生效力的力量。在终极的意义上讲,暴力所以成为处理人类事务中最有威慑作用的力量,不在于暴力本身,而在于人对生命的珍重。因为生命的存在是维护其它所有利益的前提条件,生命,对人来说只有一次,所以生存具有首要的价值。人们热爱生命这一事实使暴力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即对人产生一种威慑和约束效力。对不服从的结果的恐惧和担心,使非利己的服从成为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所导致的服从是一种被迫的服从,因为自愿是不需要强制的。出于被迫的服从不可能来自道义上的尊重,只能是来自对强力的畏惧。强制所以能产生服从,不是建筑在以理服人上,而是建筑在力量对比的悬殊关系上。〔1〕 报偿型权力关系的主体维持权力的基本前提是拥有对客体提供利益回报的资源。报偿型权力关系的服从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通过提供一定的利益回报作为条件。尽管对于权力客体来说,为了得到某种利益或报偿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放弃了对自己的偏好的追求,这种服从仍带有被迫的性质,但这种被迫服从已经不再是出于对不服从的后果的恐惧,而是出于某种利益的诱导作出的选择。服从的代价毕竟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而得到了利益补偿。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通过提供报偿形成的权力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也是一种交换的关系,尽管这种意义上的交换在实际上可能是不等价的。因为,双方的依赖是不对称的,但只要是一种交换关系就具有某种程度的互惠性质。如果服从所得到的报偿超过了服从者对一种公平回报的期望,那么,在客体心理上就会产生服从成本换来了较大的利益的满足感。就报偿型权力的实际作用而言,报偿不仅是对已做出的服从行为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是对继续做出同样的行为的一种刺激。因此,报偿型权力对权力主体也带来正面的效益,这就是使服从的倾向得到强化。另外,报偿型权力也有助于权力客体的自我肯定和获得一定程度的自尊。因为权力客体在权力主体所付出的回报中能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和作用,权力客体不单是被支配的客体,也是有着各种需求和期望的有用的存在。所以,一般说来,人们宁愿获得肯定性的奖赏而不愿意承受由于对痛苦的惧怕所引起的强制。 信仰型权力关系的主体维持权力的基本前提是具备控制意识形态、并能运用宣传教化、文化倡导等手段为权力客体提供一种信仰体系,以使社会成员认可现存的政治秩序,从而自愿地服从权力主体的支配和管理的能力。作为国家化的意识形态具有形成共识、规范行为、凝聚社会成员的社会功能,这种功能是通过提供一套以行动理论为支撑的政治理念和信仰、论证现存政治秩序的合理性、规定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来实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葛兰西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利用思想和意识形态来控制和操纵工人时曾尖锐地指出:“国家是一种完全交杂的实践和理论活动,统治阶级不仅借此证明自己的统治合理合法以便维持这一统治,而且要设法使那些受统治的人积极地同意他的统治。”〔2〕权力主体运用信仰型权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倡导一种信仰体系,为现存的权力关系和政治秩序提供一种合理和正当的根据,旨在让人们相信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支配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力量,而是有着道德原则上的依据。意大利思想家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曾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他认为,统治阶级“并非只靠实际占有权力来证明权力的正当性,他还试图为权力找到道德和法律的基础。”〔3〕也就是说,权力主体要想使已形成的支配地位长期保持下去,就必须将现存的政治秩序建筑在一种道德秩序之上。正如美国的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所指出的:“归根结底,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4〕从政治学的角度说,这种道德秩序在政治上的意义正是为现存的统治秩序构建了存在的合法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权力关系的本质是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三种类型的权力维持权力关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从权力主体保持支配地位的基本方式看,分别是暴力强制、利益诱导和道理说服;从权力客体之所以服从的心理来看,则分别是被迫、被迫与自愿相结合和完全自愿。 二、权力效用的差异 由于三种类型权力的基本维持方式不同,它们的效用也就必然存在差异。当然,这是一种抽象分析,是一种理想状态下对这三种类型权力的分析。在现实中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效用具有互补性。而且,限于篇幅,本文所分析的权力效用仅仅是指权力对维持支配与服从关系长期性的意义,亦即对权力合法化的意义。因为,权力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只有当权力主体的权力得到权力客体普遍而广泛的认同、即权力具有合法性时,权力关系才能长期持续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