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政治体系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大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加以消解而逐渐加剧,就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崩溃。反之,若一政治体系在掌握政权之后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合法性,则将大大有助于政府的运作和政局的稳定。因此,对政治合法性的内涵和成因进行研究,分析维护政治合法性的正确途径和方式,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现代化深度发展的当前中国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合法性的内涵与基础 虽然“合法性”〔1〕一词广泛为人们所使用, 而且人们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具有相通之处,但从学理意义上说,并非存在着简单划一的看法。不仅许多名家见仁见智,而且经验的观点与规范的观点之间有着深刻分歧,从中也可折射出合法性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 较早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界定并成为经典理论的学者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他们对统治系统的合法性是否相信,因此,“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主张达到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主张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主张拥有权威者的地位。”〔2〕这意味着, 合法性不过是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韦伯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即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韦伯这种着重从经验事实的角度对合法性加以分析的方法,对当代政治学有重要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治社会学家S·M·李普塞等再次发起了对合法性的研究,由此引起了广泛的探讨,其中大部分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仍是韦伯式的。按照李普塞的说法,“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3〕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正因为当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权威的合法性时要使人们遵守法规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4〕 由上可见,合法性意味着社会大众对于政权的认同和服从,这自然与统治者种种解释和说教的努力不无关系。不过,这种认同与服从并非统治者单向作用的结果,更非依靠强力的威胁就能达成,而是统治者与社会大众的双向互动所致,离不开民众自觉的认识活动。D ·斯特恩伯格提出,对合法性应同时从两方面来观察:“在政府方面,其本身能自觉到拥有统治权力,并依据所拥有的权力进行施政,采取各种措施以适应环境变化;在人民方面,则承认同意授权政府统治权力之行使。而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要在这两方面的条件均具备时才拥有。”〔5〕J·罗思切尔德则认为,“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6〕用李普塞的话说, 就是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政治系统的价值与其成员的价值是否一致而定。”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作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了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民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 与上述经验性合法性观点不同,J ·哈贝马斯等人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在古代社会,帝王们为了证明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而宣称自己为神的化身或子嗣;在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利用宗教来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但在这些高度专制的社会里,由于统治者集政治权力和合法性解释权于一身,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只是出于统治者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工具,因而难以赢得大众的忠诚。即使大众对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合法性,因为从中无法解释在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曾盛极一时的法西斯主义国家,其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因此,哈贝马斯否认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为自身的统治所作的论证或证明,也否认把合法性单纯理解为大众对于国家政权的忠诚和信仰。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或政治秩序可能具有的属性,只存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文化”生活中,即在国家制度系统之外,社会文化生活得到健全的发展,国家的合法性在社会文化领域中能够得到自觉的论证,从而政治系统赢得了大众的广泛信仰、支持和忠诚。而这种信任和忠诚之所以能产生,也完全是因为国家允许社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公开的讨论。因此,哈贝马斯断定合法性寓于对于政治秩序的正确与公正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之中,“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7〕显然, 这里的“值得认可”并不等于被认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不是”,而在于“应该不应该”。可见,哈贝马斯不是把合法性构筑在单纯的经验分析与心理认同上,而是强调对于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