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家创新体制”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的英、法、意等语种的文献中频频出现,一些学者连篇累牍地发表了不少评价该理论的论文,一些学术专著也不断问世,一些国际学术讨论会开始经常收到这类论文。 “国家创新体制理论”的思想基础被认为来源于德国古典经济学家李斯特的“国家生产体制理论”。在本世纪30—40年代熊彼特的著作中,“技术创新”的概念被明确使用,他认为,所谓技术创新,是指制造一种新的物品,建立一个新的市场,或实验地建立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等等。进入60年代,先是施姆克勤着重研究了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强调市场需求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力量。不久,弗里曼又提出,社会制度的作用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政府应该引导国家的技术创新。70年代后期,吉尔提出了“技术体制”概念,主要讨论创新的体制性质问题。80年代初,尼尔森等学者开始提出,在现代工业中,国家是科学技术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主要提供者。后来,马利蒂和斯米勒等人突出研究了独立企业间技术合作与联盟的巨大作用;他们的研究将创新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80年代末,瑞典经济学家兰德瓦尔提出了“国家创新体制”概念,在其几篇论文与专著中比较详尽地论述了这个概念,最终确立了国家创新体制理论。从此,这个概念便经常被使用,频频出现于文献之中。 在西方学者那里,“国家创新体制”是指一国境内在私营企业、公共企业、大学和政府机构之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相互反应的机制网络;这些机构在机制网络下的反应,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保护、支持和调控那些新的科学技术;其反应方式可以是技术的、商业的、法律的、社会的和财政的。归纳起来,在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诸多环节中,有4个杠杆发生主要作用:第一,资金杠杆, 主要包括用于创新的私人企业基金和国家财政支持,后者则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占美国企业R&D (研究与开发)总支出的1/3 —2/3之间;第二,政策法律杠杆,包括知识产权法,技术标准, 技术与公共购买政策等等,它们基本上适应于所有类型的国家;第三,市场杠杆,市场压力与市场导向可以使国内的技术与信息迅速流动起来,促使科技合作与相互影响;第四,社会杠杆,主要指组织创新与人员流动,前者的流向是从企业向企业流动,后者主要是从大学到实业界,但也包括从企业到企业。 “国家创新体制理论”主要强调如下两个问题: 一、国内的与国家间的创新活动相比,前者比后者显得更经常和更重要。近几十年来,国际技术转移与合作、外国直接投资等日益增加,例如在西欧,公司间、大学间和政府实验室之间的国际技术合作突飞猛进,已执行的项目有空中客车和尤里卡等十几个,人们正在看见一个欧洲创新体系的诞生;但是它还取代不了法国创新体系、德国创新体系,并且多国合作仅构成其海外R&D活动的一个很小比例,任何一个工业国家的许多R&D活动都产生在它的国界之内,一国之内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及其它类型的非正式合作都比国际间的合作更经常。实践研究表明,技术上的相互依赖与进步(至少在第一次传播阶段)在一国经济内部是极易获得的,例如,加拿大自然铀反应器的技术创新对其重水技术等一系列环节产生了重大的正面影响;日本在TV工业方面的世界领先地位推动了该国在VCR等录像与录制材料方面一系列的创新。 二、国家与民间的创新动力相比,前者起决定性的作用。在大多数的国家创新体制中,国家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在财政上对R&D的干预程度具有重大意义。以美国为例,60年代初其R&D强度(R&D毛支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顶峰, 其专利申请数额占全世界的比例也处于第一位;之后,在70—80年代R&D强度有所下降,其公民申请专利数目的世界霸主地位也随之让位于日本。但美国仍有一万多个国家支持的实验室,其R&D支出等于其它6 个最发达国家的总和,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多样性的国家创新体制。目前, 西方国家R&D的毛支出份额中虽然各国给予的财政支持不太一样,但也都在20 %以上(日本最低,为20%,美国49%,法国50%,意大利最高,为52%)。第二,国家可以在技术创新的方向与节奏这两个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如在美、英等国,用于国防目的的创新优于民用技术;而在加、德、日等,民用技术则具有优先地位。国家的领导作用除财政支持以外,还主要表现在行政计划、技术的进出口安排、政府采购政策与配额、知识产权法等。第三,在国家创新体系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应是合作性质的,但事实上不是所有的私人、公共企业、大学与国家实验室之间都相互反应,不是所有的创新合作都接受了公共基金或专利发明,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制定高等教育政策、语言与专业培训方案等手段对全国性的创新网络负起责任来。 从目前西方国家的国家创新体制来看,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诸如象美、加这样幅员辽阔、非集中化的地区割据的多样性创新体制,又有象诸如瑞典、芬兰等小国专门致力于公司R&D创新的体制;既有在国家指导下大幅度进口国外技术以促进实业界国家科技储备更新速度、同时在公司内部稳定地建立模仿性、适应性和创造性并举的“日本式”创新体制,又有将“政府创新”摆在首位并将其根植于一组大型私人与国家企业之中的“法国式”创新体制。它们各有千秋,殊途同归;不同的国家创新体制可以达到相同的经济目标,但总的来说,其手段是通过既定的制度安排与具有强烈国家色彩的方式。既然现存的创新体制结构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那么,人们应如何从理论上看待和解释那些经验分析中的诸多既定的财产制度?换言之,在诸多的既定创新体制中,如何对其纷杂的经验特征予以理论上的归纳与抽象?这涉及到国家创新体制这个概念的理论基础问题。 在他们看来,国家创新体制概念所论述的制度多样性在正统的经济学那里难以找到理论根据,因为后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均衡与最大化等;均衡的获得主要是靠某种形式(如利润、资源配置等)的最大化;这就不能解释这个崭新的概念。国际贸易理论是允许某种程度上国家制度的多样性存在的:在比较利益理论框架内,各国的生产是呈专门化的,它们各自集中使用其天赋资源;但该理论使人们在每个不同国家身上所能发现的唯一特征将是由其自然资源禀赋所决定的特征。新贸易技术理论虽然允许国家的差异性不但可以表现在自然资源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创新活动及其需求结构方面,但认为其创新活动则取决于具体的人力资源状况(如科学家、技术工人数量的比例等);这种资源不是既定的,而是可以创造的,且这个创造过程需要适宜的制度;这个理论的结果还是最终未能解决既定制度的差异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