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概念的厘定与西方人权观念的基本要素 文化最初是指土地的开垦和植物的栽培,后来指对人的身体、精神,特别是艺术、道德等方面能力的培养,现在多用来指人类社会在征服自然和自我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里并不是指它们的物理/化学结构而言,而是指融入其中的智慧、知识、技术等。从一定意义上讲,物质文化是精神文化的物化表现,因此,文化的概念可最终归结到精神层面。总起来讲,文化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包括价值、规则、体制和在一个既定社会中历代人赋予了头等重要性的思维模式。它是群体中人们共有的由后天获得的各种观念和价值的整体。文化的核心要素是指群体中人们所共同信奉的长期历史积淀和传承的具有相对统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理念和价值观。 在采取文化的视角对西方人权观念进行解读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构成西方人权观念的基本要素加以澄清。具体来讲,西方人权观念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第一,西方人权观以抽象意义的人的概念为基础,强调人们尽管在种族、身份、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作为人,他们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二,它把生命、自由、财产等设定为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一般的福利。它们是人本性的要求,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与人的自然存在状态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不由任何外在权威授予或恩赐,因而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第三,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它持个人中心主义和国家工具主义观念。它把个人视为国家赖以形成的最基本单位,个人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并被赋予终极价值,而国家仅仅是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人权核心要素的萌芽 (一)寓于整体主义巢壳中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 古希腊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孕育于整体主义观念的巢壳中。尽管它与强大的整体主义观念相比非常的孱弱,但它的孕育和萌芽为后来西方个人权利观念发展作了最早的文化积淀。荷马史诗中我行我素的英雄形象是西方个人价值取向萌芽的胚胎。他们价值观的核心是个人的“荣誉”。他们为自身的荣誉而战,而“荣誉”则被视为正义原则基础上依照各自的功绩而应属个人的精神所得。有时在为捍卫自身所拥有的荣誉而进行的斗争中,捍卫者可对觊觎或垂涎自身荣誉的人直接使用武力[1]。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整体主义的价值推向极致,否定个人利益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个人被看做为城邦整体利益服务的工具,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个人不再拥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利益、愿望、要求、情感、判断,每个人与其他人利益一致、情感一致、意见一致,城邦就真正达到了“整体幸福”[2]。对此,有学者认为古希腊社会中并不存在个人主义价值取向,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绝对整体主义的追求恰恰反证了他所生活的繁盛的雅典城邦中个人价值取向的存在。通过柏拉图的《法律篇》可以发现,他晚年向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主义作出妥协。在《法律篇》中,他又设计了一个“二等好的理想国”。他放弃了财产、妻子和儿女公有的主张,承认公民对财产一定程度上的个人使用和占有,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合法的婚姻形式;具有公民身份的人专职从事政治活动,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注:参见罗依卜古典丛书柏拉图所著《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上述主张是对人类固有本性的妥协,是对希腊城邦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让步,影射出城邦整体主义中孕育着的个人权利意识的冲动。 在对个人、个人与整体关系的认识上,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相比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在人的本性、家庭和社会制度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3],“每个人是自己的最好朋友,并且应该最爱自己”[4]。财产、妻子的公有会使得个人利益的界限模糊,因而产生更多的纠纷,因此公有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的本性所造成的罪恶。只有承认个人利益,尊重公民的权利,在划清个人利益界限基础上才能实现城邦整体的统一。因为“全体公民都有天赋的平等地位”[3],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应该参与政治活动。当公民“都具有平等而相同的人格时,要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3],公民中不存在永久的统治者,大家又不能同时做统治者,而应该“轮番执政”。亚里士多德对个人本性、家庭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利益、权利、价值和人格平等。尽管他对个人权利、利益和价值的承认仍寓于整体主义的巢壳之内,但是上述认识构成了西方人权观念中个人主义要素的最初源头。 (二)自由观念的孕育 作为个人权利核心要素的自由观念在古希腊城邦整体主义的巢壳中也得到了孕育和发展,获得了丰富的内涵,成为古希腊城邦公民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 古希腊人对自由的内涵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两个方面。在公共生活领域,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政治过程中享有参政、议政、决策等行为的自主权。无论在雅典还是在斯巴达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参加,大会的参加者有权就制定和修改法律、订立条约、决定和战等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有权就选举、监督、罢免和制裁各种公职人员进行表决。同时,政治方面的自由在行使过程中又衍生出公民在政治上的言论自由等权利,使得自由的内涵更为丰富。 在私人生活领域,自由意味着对个人自主做出的选择和行为的理解、尊重和宽容。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一书中是这样描述雅典的个人自由的:“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你也可以完全不去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勉强你的。别人在作战,你可以不上战场,别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欢,你也可以要求战争”,甚至“连人们畜养的动物在这种城邦里也比在其他城邦里自由不知多少倍”,“什么东西都充满了自由精神”[2]。自由的观念渗透到古希腊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出人与人之间对对方行为和选择的理解和宽恕精神。古希腊哲学思想中个人权利、利益、价值和自由的观念是有限的。这首先表现在真正享有上述权利的人是有限的,只有全权公民才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平民和奴隶是被排除在外的。其次,尽管上述权利和自由深入古希腊人的观念中,但它们只存在于古希腊人潜在的意识和思维中,还未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被明确地确立为法律层面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再次,古希腊个人主义以及个人权利、利益、价值和自由观念仍寓于整体主义的坚硬巢壳中,古希腊人和思想家的终极关怀仍然是城邦的整体统一。当个人权利、利益、价值和自由触犯城邦的整体利益时,便会遭到整体的无情扼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