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历来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亚里士多德到布丹,再到洛克,许多政治思想家都曾致力于区分国家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工作,但由于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现象,使市民社会“淹没”于国家之中,以致使西方传统政治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没有在学理上搞清楚国家和社会的区别。直到十八世纪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差别变得明显起来,这项工作才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德国伟大的思想家“黑格尔第一次清楚地表达了这种区别,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不应把国家本身同‘市民社会’混为一谈”[1](P741),但黑格尔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却“头脚倒置”了。马克思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的思想,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科学理论。继而,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代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思想进行再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是从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的歪曲而开始的。 (一)国家决定社会:黑格尔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在马克思主义以前,政治学普遍存在着把国家和社会相混淆的倾向。作为传统政治学的一个例外,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对这种混淆国家和社会的倾向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他反对用社会契约理论来阐明国家的起源和性质,认为社会契约论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国家和社会的不同规定性。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代,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状态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走向解体,社会经济摆脱了政治的直接强制,从而使国家和社会分化为政治和经济这两个主要的,独立领域。这样,商品经济协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便“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黑格尔就是在近代开始形成的国家和社会二元性分化的背景下,以其特有的思辨力从哲学的高度上总结了国家和社会的不同性质。他从绝对理念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国家和社会的不同规定性在历史上首次作了重要的区别,认为市民社会是绝对精神发展的特殊领域,政治国家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普遍领域。由此,他认为,政治国家在理念发展的逻辑阶段上高于市民社会。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到,国家是精神、理性的产物,是绝对精神发展到客观精神的伦理阶段才出现的,是伦理精神高度发展的结果;同时,国家也是由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他认为,伦理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即家庭,它是人与人关系尚未展开的抽象的普遍的伦理实体。家庭的扩大与分裂便发展为市民社会。第二阶段是差别的特殊的伦理精神,即市民社会,它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所以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2](P309)。这些矛盾和冲突市民社会自身无法解决,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到市民社会之外、又高于市民社会的领域中去寻求统一的力量,这种力量正是国家。这里黑格尔只提出了市民社会需求国家,但并没有把国家归结为市民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直接产物。第三阶段,是具体的普遍的伦理精神,即国家。黑格尔指出国家的目的乃是“普遍的利益”,国家在本质上是区别于市民社会的政权力量,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2](P263)。这个统一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黑格尔从他的唯心主义理论出发,认为“国家是绝对观念的现实”[2](P252),“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而它是必然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他认为,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优于市民社会、决定市民社会的力量,国家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都必须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家庭要向市民社会过渡,市民社会要向国家过渡,因为“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2](P263)。这样,市民社会就成了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 总之,黑格尔从绝对理念发展的逻辑序列来把握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理念发展的特殊领域,把政治国家看作是理念发展的普遍领域。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和超越 黑格尔在历史上首次自觉地从理论上把握了国家和社会分化的历史趋势,并把国家与社会区分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领域,这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成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唯物主义考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3](P338)但他的思想存在着错误,表现在:“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些矛盾,并把这些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3](P338)所谓“表面上解决”,是指黑格尔一方面把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看作是理念发展的必然环节,一方面又把扬弃这种分离看作是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并根据理念发展的普遍性质规定了国家高于社会的性质。这样,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不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过程中来把握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作为理念发展的逻辑规定完全歪曲了它们作为历史规定的涵义,从而在逻辑上形成了国家决定社会的唯心主义结论。针对黑格尔的错误,马克思深刻地批判道:“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如果理念变为独立的活动主体,那么现实的主体(市民社会、家庭、情势、任性等)在这里就会变成和它们自身不同的、非现实的、理念的客观要素”。[3](P251)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像黑格尔一样也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但从本质上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可以说是彻底的创新。马克思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 在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上,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的历史观又重新颠倒了过来。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在理论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不在于这种矛盾是作为一种逻辑的冲突表现了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在于它反映了一种历史必然性。因而,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认识主要是“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寻找逻辑概念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3](P359)按照“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国家不是社会的主宰物,而是社会的产物。“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文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然条件。”[3](P252)至此,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第一次遭到了认真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