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要求我们实现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历史转换。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我们党虽然取得执政地位已经五十多年了,但在思维方式上尚未完成这一转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内在地包含了由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转换的思想意蕴。这一转换包含着十分丰厚的政治哲学意蕴。本文择其要者略作分析。 一、在执政理念上,由实体逻辑向程序逻辑转换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共产党革命和执政的基本理念。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它是指正义的价值诉求;程序正义又称形式正义,它是指正义的制度建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实体正义是指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而程序正义则是指把这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形式和法律形式。仅就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评价而言,实体正义要求社会的制度和法律体现人类正义的价值追求,即社会的制度和法律本身必须是正义的;而程序正义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法律在运行过程中遵循一套程序上的合理标准,即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运行必须有一套统一、公开、公正并且有效的普遍程序。 在正义追求上,革命逻辑追求的主要是实体正义。这是因为革命所针对的是一种从根本上说其行为方式是非正义的社会关系。在革命过程中,由于正义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以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的新的制度和法律尚未确立,革命党所要考虑的是如何推翻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而程序的建构尚不具有现实性。因此,革命党必然要追求实体正义,革命逻辑内在地包含着实体逻辑。然而当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国家政权而成为执政党之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制度和法律本身的正义性问题已经在大的框架上得到解决。这时,实现社会正义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程序正义的问题。因为没有一套公正合理、严格有效的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执政党在执政理念上确立程序逻辑。在程序逻辑中,实体正义仍然是我们正义的追求的必要内容,但实体正义必须放置到程序正义的框架中来进行思考,必须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来加以实现。一方面,我们应该依据已有的法律程序来健全和完善我们的制度和法律(包括其中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另一方面,当依据已有的法律程序对某一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体现出实体正义的要求时,也不能因此而放弃法律程序。正如罗尔斯所言,“假定制度确实是正义的,那么执政者应当公正不阿,在他们处理特殊事件中不受个人、金钱或别的无关因素的影响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即使在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前后一致地实行它们也还是要比反复无常好一些”(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因为这样可能使那些受制于它们的人至少知道它们所要求的是什么,因而可以尝试着保护自己。可见,离开程序正义而片面追求实体正义,既会导致社会生活的秩序失范,又会对个人权利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与执政逻辑是格格不入的。 由于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地实现由革命逻辑向执政逻辑的转换,表现在正义追求上,仍然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实体正义而对程序正义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建国以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完全抛弃了法律制度。文化大革命中的所谓“大民主”,打着“民主”(实体正义)的旗号,却脱离了民主的法律程序(程序正义),结果导致了人人自危的极端不民主的局面。这说明脱离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只能走向自己的反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重新开始了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这是对程序逻辑的明确肯定。今天,我们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在执政理念上弱化实体逻辑,强化程序逻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二、在执政方式上,由集中逻辑向民主逻辑转换 集中与民主是两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权力运行方式。然而集中与民主的辩证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在实际地位和作用上是相互平行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集中和民主的主次地位应该是不同的。本文所称集中逻辑就是指以集中为主的权力运行方式所要求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思维逻辑中,民主隶属于集中,民主只是手段,而且目的就是要更好地贯彻集中所指向的决策和意图。民主逻辑则是以民主为主的权力运行方式所要求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思维逻辑中,集中隶属于民主,集中只是手段,而目的便是要使民主的意见得到统一和认肯。 在革命过程中,由于形势的严酷和任务的艰苦,需要权力的高度集中,从而形成了集中的领导方式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集中逻辑。在革命战争中,集中逻辑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有效地保持革命队伍内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思想上、政治上的混乱;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集中一切力量,避免革命队伍的分裂;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及时地根据形势的变化果断地作出决策,避免拖延不决贻误时机;只有权力的集中,才能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避免消极惰性心理的扩散和蔓延。然而在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以后,党所处的地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执政地位要求党的思维由集中逻辑走向民主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明确地把无产阶级统治与民主联系起来。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揭示了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民主政治。执政党只有坚持民主逻辑,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和保障,才能使党的执政地位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拥护的基础之上,从而才能保持党的执政的合法性。坚持民主逻辑,就是要打破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感,增强政治的开放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广泛的知情权和参政权;就是要改变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分权来保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和程序确定下来,固定下来,予以保障。作为执政逻辑的重要内涵,坚持民主逻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