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概念在西方是表明着道德最初发源的观念。在古代希腊,正义(δικη)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狄刻是宙斯同法律和秩序女神忒弥斯之女;在希腊人的雕塑中忒弥斯手执聚宝角和天平,眼上蒙布,以示不偏不倚地将善物分配给人类,所以狄刻是正义的化身,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拉丁语中正义(Justice)一词得名于古罗马正义女神禹斯提提亚(Justitia)。(参见鲁刚、郑述普编译)同在希腊语中一样,拉丁语正义一词中也已经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这些一直保持到现代的基本语义。 在西方正义概念的历史发展中,许多思想都对它发生过深刻影响,成为这个概念的重要思想资源。这个概念的种种涵义是在整个西方历史中逐步增添、发展、补充进去的:每种思想成分在最初提出来时,都同正义概念已经涵入的那些思想成分存在着某种矛盾;在以后的发展中,新的观念成为正义的基础,原有的思想成分则或者逐步边缘化甚至部分地被排除,或者逐步地与新观念融合。所以,每一种正义概念,都是以一种观念为基础融汇、整合以往丰富涵义的新的综合。本文试图对西方思想中被逐步纳入正义概念的那些核心的思想成分做一简要说明,勾勒其中发生的重要理论冲突以及这些冲突达到某种综合的历史脉络。理解西方正义概念的这些演变,对于理解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标准是重要的,也有助于理解今日西方社会的正义概念,有助于促进东西方文明间的相互尊重与沟通。 一 古代希腊思想最早赋予了西方正义概念一些基本的涵义。首先应该谈到梭伦。梭伦通过将应得的观念与正义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与德性意义的概念。当时在雅典,各个派别尤其是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争斗非常激烈。梭伦清醒地意识到,无论是倾向于富人一边还是穷人一边,正义与和平都是无法实现的;要做到正义,只有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偏不倚。在富人这边,他认为贪婪是城邦社会纷争的根源,所以他要求富人压制他们的欲望,主政之后首先对平民有所扶持。他禁止借贷以人身作为担保,使借贷的平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又通过立法允许任何人为遭受不正义的人伸冤,还通过法律使遭受不正义对待的人可以向陪审法庭申诉。但是梭伦拒绝给平民更多的福利。他认为平民应得的是自由和恰如其分的尊严,而不应当奢望分得财产,因为财产应当靠努力挣得,财产属于其所有者,所以他拒绝了平民析分城邦的财产权要求。(参见亚里士多德,1959年,第12章) 梭伦对于为什么一部分人应当享有财富,另一部分人只应享有人身自由;富人是由于他们或其先人的劳动还是由于有德性的公共服务而应当持有财富,并未做更深入的思考,但从他坚持平民应当靠职业劳动去挣得财产和城邦应当维护财产的现状这两点看,他认为劳动得来的东西是应得的,作为遗产而继承的东西也是应得的。对于有地位的人的公共服务或管理活动是应得荣誉还是应得财产奖赏这个长久争论的问题,梭伦也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看法。尽管如此,梭伦毕竟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含义。 应得(注:在希腊语中,τιτε φασιυ εχειυ τα αυτωυ的意义就是给一个人他应得的东西,英语中常译为to give one his due,名词应得常常以desert的形式出现,它意味着一个人应得到的赏罚。)就是应该得到的。应得的观念有两层涵义:在常识观念中,应得既包括赏也包括罚,它是一个人的行为的后果;在哲学家的概念中,“应得的”与一个人“自身的”和“属于自身的”东西是同一范畴的。常识的观念也可以同哲学家的概念结合起来:赏或罚是由于一个人自身的行为而属于他自身的。正义在于应得的思想由梭伦首先阐述后,在西方思想中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正义的概念在西方虽历经诸多变化,但应得始终是其中的基本涵义。应得可以说是正义概念中的那个正。正就是本体、本身、真实、正确和正当。所以,应得的正义可以说是后来的权利、自由、应当、对和错等等概念的最早起源。应得的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权利这个词来源于“对”或正确。它意味着你要求得到某件东西是对的、正确的。应得的概念自然地包含着“对”或正确(正当)的涵义。所有这些概念都是从应得概念逐步引申出来的。 二 在梭伦以后不久,柏拉图就在他的《理想国》里对于正义在于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思想提出了质疑。古代希腊人普遍地将正义看作是一种主要德性,并认为它必定是善的。所以“苏格拉底”或柏拉图认为,如果正义在于应得,它就意味着给一个人以他应得的某种善。但是,一个人可能是好人,也可能是坏人;好人应得的必定是善,坏人应得的必定是恶。说正义在于给好人以他应得的善,当然不错,但是说正义也在于给坏人以他应得的恶,就把恶包含于正义之中了。第一,正义使用一种恶作为手段,以恶报恶,就是赋予自身一种恶的性质。第二,给一个坏人以他应得的恶,会使这个坏人变得更坏,这也同正义是德性、是一种善的性质相背离。第三,正义要由正义的人来施行。如果坏人应得的是伤害,就要由正义的人(好人)去伤害,这就使得好人的德性也变坏。所以,按“苏格拉底”或柏拉图的看法,正义在于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思想在哲学的省察下,或者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只在一方面,即在给一个人以他应得的善的意义上,才是正确的。(参见柏拉图,第1卷) 柏拉图的上述质疑决不仅仅是破坏性的;他从正义是德性并且同善相关这个高处俯视应得的观念,强调正义必定同他人的某种善相关,而不是同恶相关,增加“恶”的行动必定是不义的。这个对正义德性的界定对古希腊罗马直至基督教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