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学说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尝试着民主政治的多种实践形式,尤其在改革开放以来,通过选举制度的变革,人民的民主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要与偏好出现了较大的不同,逐渐形成利益个体化与利益多元化。而且,传统意义上由意识形态高度控制的局面也出现了松动,人们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原有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公民)与现有权力的实际使用者(政府)之间潜在存在的需求、意志与利益上的差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催生着,并将这种不一致性日益现实化和明朗化。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差异性往往会呈现出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原有拥有权力的人民,他们实际上拥有的仅仅是法律意义上和政治道义上的权力,对公共事务的各种实际的决策行为,没有相应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仅仅是决策结果的服从者和执行者;而获得权力的代理者,却往往拥有超出其限度边界的权力,损公肥己,进行着明目张胆的合法或非法的腐败活动。这两种现象反映出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拥有权力的公民与行使权力的政府之间缺乏一个有机的结构性的联系,导致双方间信息沟通、利益表达、矛盾缓和等方面的不和谐,从而在某些地区引发较大规模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抗行为,如静坐、罢工、卧轨、抗税等,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社会不稳定,降低政府效率,削弱政府管理权威,影响政府良好形象的确立。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这种契约经济所体现出来的基本价值观就是契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按照政治学的一般原理,拥有权力的公民主要享有四方面的政治权利:一是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政府掌握的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种信息。二是参与权。公民有权参与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活动。三是选择权。公民有权对使用权力的代表和领导人进行选举,作出符合自身意愿和利益的选择。四是监督权。公民有权对政府活动的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行使权力的政府,一方面掌握公民所授予的公共权力,对公共物品实施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又要对政府自身的行为加以适当的规范与约束。因为在市场经济和法治规则下,政府活动有一定的行为边界与活动范围,它以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其管理的限度。 为了有效舒缓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的各种张力,弥补裂缝,需要寻找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设计运行良好的机制,沟通双方之间的信息,使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充分落实,政府管理权的行使产生低耗高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切实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目前在实践过程中由人们自觉发明的一种制度形式,那就是民主恳谈会。 在浙江省温岭市,1999年6月开始就率先在松门镇举行民主恳谈会,100多位自发参加会议的群众与镇有关领导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大到镇的投资环境、村镇建设规划,小到领里纠纷。有的问题当场解决,有的问题则承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时间。(注:汪彦、刘芷淇:“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浙江省温岭市创建‘民主恳谈会’纪实”,《学习时报》2002年3月11日。) 中共温岭市委高度重视,相继在2000年8月、2001年6月、2002年10月三次发布关于深化民主恳谈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使民主恳谈这一民主政治的新形式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温岭,民主恳谈会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范围广。纵向上,起初,民主恳谈会仅局限在乡镇。后来,逐渐向下辐射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上延伸到温岭市本级职能部门,尤其是计划生育、环保、教育、卫生等部门。横向上,不仅在政府权力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进行民主恳谈会,而且也把试点范围从公有制企业扩展至非公有制企业。 第二,领域宽。民主恳谈会,开始所涉及到的内容仅仅提及的只是参与者个体或个体企业、一个小团体利益的问题,后来逐渐转向关注公共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农业产业化、工业园区、村镇建设和事关乡镇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和全局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诸多领域。松门镇进行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民主听证”、“校网调整民主听证”;温峤镇对“前洋区块规划修编”、“骨灰树葬区选址”、“发展经济”、“学区校网调整”等进行了民主听证;松门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就规划区范围内水泥路硬化、山湾塘桥梁改造、树葬区工程实施与对村民的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了商议和决策。 市级职能部门、企业组织与社会团体也把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的有关问题通过民主恳谈会方式进行听证决策和商议。 第三,主体多。民主恳谈会,到底由哪一个主体来主持负责比较合适呢?这既是一个具体的操作问题,又关系到民主恳谈会内容的限度问题。由于民主恳谈会是由温岭市各级党组织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出来的,自然而然,最初的民主恳谈会一般由党组织确定内容、方式和时间,作为民主恳谈会的主持人。但在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由于民主恳谈会的内容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有的事项由党组织出面主持较妥,有的事务听证由政府或人大主持合适。因此,温岭市尝试着多种主体主持的实践活动,形成村(居)委会、街道社区、党组织、政府、人大等不同主体交叉主持共存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