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是西方权力制衡理论的真正开创者,他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并明确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即关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彼此牵掣”和“协调前进”的学说。他的权力制衡理论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列宁对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他晚年被称为“政治遗嘱”的最后五篇论文和书信中,列宁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力制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主张。两位思想家都认识到了权力高度集中的危害性,并都认识到了分权制衡是遏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但在权力制衡的目的、制约机制和权力制衡的主体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 孟德斯鸠(1689-1755年)生活在法国封建制度日趋衰落,新兴资产阶级经济力量不断壮大的年代。列宁(1870-1924年)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但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后来苏维埃国家中也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不同的时代环境和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决定了两位思想家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都是不同的。 首先,从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鸠的矛头所向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列宁则针对的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他应该依据民法,以私人的资格同私人交涉,绝不可剥夺或削弱个人的财产。[1]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 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局面带来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2]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而在书记处内,总书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 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列宁对当时任总书记的斯大林的个人品质极不放心。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遗嘱》中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员会问题上反对中央的斗争所证明的那样,不仅具有杰出的才能。他大概是现在的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过分自信,过分热衷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现在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3]1923年1月4日,他又说:“从防止分裂来看,从我前面所说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关系来看,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3]可见,列宁已经深深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其次,从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列宁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有关系,属于民事自由;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关系,称为公共自由。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紧密相关,即“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同时,他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他进一步提出,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是要求公民个人的安全。对个人来讲,“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民享有安全,或者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4]那么,“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4]因此,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着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