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荏苒,对北京地区政治学理论研究状况的年度总结,转眼进入了第三个年头。根据这项工作的组织者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以及邻近学科的同行们达成的共识,本综述对已有的写法作一些调整。一是,将各类成果的作者更为严格地限定在北京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人员身上,无论这些成果是由北京地区或者其它省市的出版社推出,以及在哪一种刊物上发表。当然,有所遗漏是难免的。二是,政治学作为一级学科,应该涵盖八个二级学科,政治学理论只是后者之一。前两年的综述以政治学理论为主体,此外只涉及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基层民主建设部分以及中外政治制度史的理论部分,无力涉及其他二级学科的成果。只是考虑到实在必要,今年会稍稍扩大到其他二级学科的重要成果。三是,将成果的类型更多地圈定在中国学者自己的论文或者专著上,只有十分重要的译著才用少许篇幅提到。 本综述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政治学原理 1、基本原理。国家理论方面。姚礼明在论文《国家:公共权力、社会控制及职能取代》[1]中,以“国家职能的分解式取代”深化对国家消亡问题的理解。作者根据晚期资本主义理论、信息科学与未来学的知识,认为在国家走向消亡的过程中,国家的传统职能将发生几种转化,即经济职能逐步加强;社会职能让位于社会自身和个人;使用暴力的特殊职能会自行消亡;法制职能的一部分将被社会生活网络化取代,一部分趋于分散、消融在社会之中。 国家主权。徐崇温在论文《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国家主权问题》[2]里指出,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主权越来越多地受到限制,但与此同时有另一种发展动向,就是国家的作用更加突出。例如,许多跨国公司的核心公司在其创立和维持中,都在逐渐增强对国家政府的依赖。主权国家是全球化的推动者。 民族问题。郝时远在论文《21世纪世界民族问题的基本走向》[3]里提出,在今天的世界格局中几乎不存在那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单一民族国家”模式;即便确实有单一民族的国家,也由于日益增多的移民而表现出社会群体的异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独立国家来解决民族问题的选择,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解决民族问题的着眼点,是如何建立多民族国家内部和多民族世界范围的平等和睦、共同发展的机制,而不是分离和分裂。马戎在论文《评安东尼·史密斯关于"nation"(民族)的论述》[4]中,依次澄清了民族的特性、民族、族群与国家的区分、民族的功能等基本含义,认为民族是兼有国家内涵的领土、法制因素和族群内涵的文化、血缘因素的共同体。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他主张中华民族的英文译法为Chinese Nation,中国是一个民族国家,即a nation-state,将少数民族改称为少数族群,即ethnic minorities,也不再采用民族问题、民族关系、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等提法,而是一律改为族群问题、族群关系等等表述方式。 关于政党权威。杨松在论文《政党权威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5]里指出,国家政治转型的根本标志,是实现传统的人治权威向现代的法理型权威的转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共产党当前应注意发挥政治社会化的积极作用,避免合法性资源流失,同时提高政策绩效,创造新的合法性资源。 关于政府的职能。郭冬乐、宋则主编的《通向公平竞争之路:中国转轨期间市场秩序研究》[6]对当前国内的市场秩序问题作了较全面、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其中的第四篇“对策篇”阐述应该如何确立和实施政府行为准则。本书的理论创新在于:通过市场秩序历史演变的轨迹考察,提出市场秩序的四种类型,即习惯秩序、道德秩序、规章制度秩序、法规规范秩序;论述市场秩序两大理论解说,即自然秩序说和制度秩序说,并从制度的定义、构成、变迁三个角度入手,解释和论证制度是一个国家秩序的决定性因素;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提出超越政府多管或少管的二元论,使二者之间保持有距离的共生关系。 关于法治。程燎原、江山的《法治与政治权威》[7]围绕法治的主要功能是约束政治权威这一宗旨,从政治思想史和宪政史的角度对西方国家的法治传统进行梳理,并且据此对20世纪西方国家对制度框架做的技术性调整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其中的经验主要有:政治权威的结构化发展,体现为政治权威的多元化、体制化和相互制衡的特点;法治思想与制度框架之间相互影响、启示和促动的关联;法治思想通过教育、传播、革命运动等途径,转变为社会民众的常识;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政治权威的双重约束。徐显明在论文《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8]里提出,法治的历史和民主的历史,实际都是人权的历史。新中国50年,在人权问题上,第一代领导人对人权的理解和认识还有些模糊,尚处于探索阶段;第二代领导人把人权分为“你的”、“我的”,开始注意建设“我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敢于与西方交流、合作和对话,推进人权全面进步成为国家民主建设的主线。 关于德治。万俊人在论文《“德治”的政治伦理视角》[9]里提出,就社会政治实践而言,法治无疑具有某种政治优先性,即首先需要确立社会和国家的政治秩序与法制系统,但是此后,法治与德治就没有社会价值意义上的轻重先后之分。在中国古代的政治伦理当中,德治常常被视为一种优先于或者优越于法治的治国方式,这一点与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基本构想和价值目标是不相适应的。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理论中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彭宗超在论文《合作拟或冲突:选民与代表相互关系理论评析》[10]里归纳了三种模式,其一是两者关系完全合作与一致的委托说,其二是两者关系适度分离与合作的代表说,其三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与互动联系的博弈说。作者预测,目前乃至将来,这三大类理论仍有各自的存在空间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