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组织是社区功能的载体。社区功能的增多必然导致居民自治组织的变革。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居民自治组织,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自治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区自治体制是议事会体制。社区自治体制应当由委员会体制转变为议事会体制。 一、社区委员会体制与社区议事会体制的区别 社区自治体制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委员会体制,另一种是议事会体制。这两种体制的区别在于其常设机构是议行合一还是议行分离。所谓“议行合一”是指议决(即议事和决策)权与执行权归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个机构既掌舵又划桨,既是居民的代言人又是居民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所谓“议行分离”或“议行分设”是指议决权与执行权分别由两个不同机构行使,一个机构掌舵而另一个机构划桨,一个机构是居民的代言人而另一个机构则是居民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委员会体制是议决和执行两种职能合一的社区自治体制,而议事会体制则是两种职能分离的社区自治体制。 委员会体制和议事会体制各自具有不同的优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环境。委员会体制适用于规模较小的组织,它的常设机构数量少,工作人员少,适合于组织资源较少的环境。它的弱点是不便于开发组织资源。议事会体制的弱点是机构数量多,工作人员多,工作复杂,但是,它便于开发组织资源,适合存在于较大规模的组织中。议事会体制中的议事会是一个议决机构,处于控制中心地位,执行性事务由另一个机构承担。由于这种体制以议事会为核心机构,因此,它被称之为“议事会体制”。如果居委会只是居民自治组织的一个执行性的常设机构,议决性事务由其它机构承担,这种体制也是议行分离的社区自治体制。 委员会体制是20世纪初在西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委员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委员会通常下设若干部门,部门个数与委员人数相等。委员会的委员分别主管一个执行部门,同时,又对委员会负责。20世纪初期这种体制在美国和欧洲国家曾十分盛行,但自20年代以后就很少被采用。一般而言,委员会体制通常在幅员较小、功能较少的社区实行,但当这些社区不断发展并扩大幅员,人们则更倾向于采用议事会体制。 西方国家20世纪初出现了社区议事会体制。但是,直到20世纪50-60年代,当公司制企业迅速地发展以后,社区议事会体制才被广泛采用。社区议事会体制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类似的一种组织体制。公司制企业实行董事会和经理相分离的治理结构,也就是政策制订与政策执行相分离的组织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在居民自治组织中引进现代企业组织的成功做法,实行议行分离的治理结构,是社区自治体制创新的基本取向。建立议行分离的治理结构是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共同发展趋势。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和居民自治组织都应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采用现代组织体制。 二、社区自治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社区议事会体制 居民自治组织的常设机构与居民自治组织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事物。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的常设机构,是居民实现自治管理的一种形式。居民自治组织常设机构的设置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改变原有居民自治组织常设机构的设置方式并不意味着取消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常设机构设置方式的改变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体制变化的范畴。居民自治组织要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国际经验看,完善居民自治组织,提高居民自治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现代化的城市管理体制,有必要进行社区自治体制创新,建立社区自治议事会体制。 议事会体制下的社区组织结构可以被称为“一个大会,两个机构”: 1.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它是社区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和决定社区事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成员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表决的形式,反映社区的公众利益。它具有选举权、聘用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控制权。它是居民自治组织中地位最高的机构。 2.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简称为“议事会”)。它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下设的议事协商机构,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居民代表大会行使对社区事务的议事、决策职能,对社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以及其它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议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除议事会主任外,其余成员职务为社会职务,均实行义务工作制,不取得薪金和补贴。议事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或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聘请。议事会成员应由组织活动能力强、热心社会公益事务、具有较高威信的本地居民组成。议事会对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主持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议事会有权建议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质询。 3.社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为“社管会”)。它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具有决策权。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议事会的授权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诸项事宜,落实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及议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政府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社管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社管会成员由办事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不限定于本地居民,可以聘用非本居住区人员担任。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会或社管会主任可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经理等驻区单位负责人作为社管会成员。社管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议事会负责,应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议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