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政治代理问题 存在的皆非完美的;任何存在都将受到批判,只是程度和角度各异而已。代议制政治中的腐败现象包括代议制本身,长期以来就没少受到批判。然而,传统至今,人们对它的批判模式却及其单调。无论是西方政治经典的契约论,还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都只将注意力集中在“硬”的公共权力如何被霸蛮地滥用。读多了这种论著后的感觉和幼时看那种教育性极强的样板化电影时的感觉有一点很类似,那就是“坏蛋”与“好人”的模式化和标签化。“坏分子”总是一脸凶相、贼头贼脑、蛮不讲理,而“好人”总是慈眉善目、机智聪明、温文尔雅。正如这类电影已没有市场一样,那种权力模式的批判也达到了其“高原”状态。有必要从一种新的角度开展对代议制政治实践的腐败行为新的理论批判。在我对这种新视角的探寻过程中,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给了我直观的启发。 “代理问题”是当代西方经济学企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主要是指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也叫代理人Agent )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私利而采取损害企业所有者(也叫委托人Principal)的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围绕着为什么会出现“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具有哪些表现形式以及如何约束代理人的行为等等一系列问题,经济学家进行了较为深刻和系统的论述,形成了所谓的委托—代理理论。 如要将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置于政治学的对话语境中,或者反过来说,将政治代理(也称政治代表)问题置于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那么,我们首先要能在政治生活中找出“政治委托人”和“政治代理人”这两类角色。在近代以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国家被视为统治阶级的私有财产,统治者既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又是其经营者,不存在国家权力的“两权分离”的情况。因而也就没有政治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尽管现代的代议制政府缘起于封建代表制—这也是卢梭极力否定代表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封建代表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议制,封建主代表的只是他们自己。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人民主权才得以原则上的确立,人民才至少在名义上成为政治委托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人民的委托被视为为政治代理人直接行使公共权力。 正因为这样,所以,尽管政治腐败作为一种事实,与政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但是,腐败作为一种否定性的观念出现在人们的脑海中,则是近代民主意识的产物。只有当人民自觉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源泉,是政治资源的终极所有者,受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代理人的违背公共利益、背叛人民意志、以权谋私的非代议行为才被视为腐败的表现。 政治代理问题与经济代理问题 无论是经济代理人还是政治代理人,其角色的本原决定了其代理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该符合委托契约,合乎委托目的,不得与委托人的利益相抵触。只有这样的代理行为才是合法的、正当的。然而,这种理想的代理人行为模式只能建立在理想的人性的假设之上。(注:显然,这种理想的实现还要求善良的代理人是全知全能的。)事实上,人性善一直都是政治现实中所短缺的一种根本性的要素。不能正视这种稀缺的理论构想只能停留在理论领域;如付诸实践,将会给人类带来事与愿违的灾难。这就是说,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可能出现“代理问题”。进一步讲,“代理问题”是代议制政府挥之不去的影子。随着“太阳光”(指对政治代理人的问题行为的约束)的强弱、射角的不同,这种影子的明暗程度也不尽相同。 任何级别的政治代理人都具备双重角色:公职人员和社会个体。作为公职人员,他现实地希望自己仕途高升、获得更高的社会声望和事业成就,这构成了其政治偏好,即在现存的政治安排中谋求个人政治效用最大化;作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他有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中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此,政治代理人与经济代理人一样,在人性自私自利的一面无法忽视的情况下,都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以追求个人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可能利用其相对的信息优势地位(拥有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为其自私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隐身衣”;其不良代理行为也同样具有一定的机会成本——有可能受到其委托者的各种制裁。 当然,由于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所代理的对象的不同,政治代理人与经济代理人之间也存在着明显而又重要的区别,尤表现在其问题行为的风险系数的不同。(1)私人企业所有者可以随时撤换其经营者, 而公民对其政治代理人的罢免在程序上更为复杂,时间上也多有限制;按照奥尔森的理论,政治产权所有者会比经济产权所有者可能更难就是否罢免其共同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起来也会更困难些。(2 )相对而言,由于政治代理人的问题行为所产生的负效应的显现需要较长的时间,短期内难以被发现,甚至“永远”不会被其委托人发现。(3 )政治代理问题的责任承担主体也往往很难明确界定;有时虽能明确界定,但也往往因“法不责众”“法不加尊”的政治习惯以及其他各形各色的政治庇护使得本来的责任承担者免受制裁。(4 )企业所有者往往可以通过横向比较发现问题;而公共服务的垄断性和威权性往往使各种比较缺乏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依据。鉴于以上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政治上的“委托—代理”与经济上的“委托—代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即使是在那些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的方面。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本论文的方法论只能说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而非纯粹的经济学方法;也不想简单套用经济学中同名概念逻辑来分析政治问题,譬如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将信息优势者称为“代理人”,将信息劣势者称为“委托人”,而本文只从(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意义上区别这两种角色。本文从一种极为宽泛的意义上运用着“委托”与“代理”这两个概念;敬请读者最好是用政治学的契约论思路来理解本文的一些基本概念。